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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贸易操作指南

发布日期:2014-12-02 19:42:38 来源:河南保税集团

(一)完成海关企业备案
根据海关56号文规定,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网商(电商平台)、电商、物流企业、支付企业、仓储企业、代理申报等企业,需在海关完成备案。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,须分别提供以下备案资料:
电商:海关企业备案申请表、企业承诺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销售网站首页截屏等。
网商:海关企业备案申请表、企业承诺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平台网站首页截屏,ICP备案证明等。
物流企业:海关企业备案申请表、企业承诺书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快件配送资质证明等。
仓储企业:海关企业备案申请表、保税中心内注册企业证书复印件、企业承诺书等。
报关企业:海关企业备案申请表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。
以上提供申请资料及证书复印件,均需加盖公章。
(二)完成检验检疫企业备案
按照检验检疫对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的规定,参与企业需完成检验检疫备案。所需文件为:企业备案申请表(不同企业类型在表格内勾选)、企业承诺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消费者告知书截屏等。以上提供申请资料及证书复印件,均需加盖公章。
(三)完成与海关和检验检疫信息系统对接
参与企业需具备信息化系统数据传输能力,按照E贸易系统接口标准,网商/电商负责将订单数据、终端物流企业负责将运单数据、支付企业负责将支付数据通过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

(一)商品备案
网商/电商提供网站销售商品信息,提前完成海关商品备案;如果企业从事进口备货业务,同时也需根据商品信息提前完成检验检疫商品登记。
(二)入出区申报
网商/电商或物流企业发货前,需提供航空单/海运提单/多式联运提单等国际运输凭证、电子装箱单等,并提前完成每批商品的订单、运单、支付数据传输至海关和检验检疫系统。代理报关企业完成入出区清关操作及应税完税后,包裹交付终端物流配送企业。
法检备货商品需提供检验检疫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;如无法提前提供,可在商品入区后抽样检测出具报告,可边检测边销售;产品质量须符合原产国或中国生产标准,如果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,承诺企业需负责召回、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(三)终端物流企业将包裹派送至收件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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